河北传媒学院学生校方责任险
招
标
公
告
书
招标单位: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处
2025年9月3日
根据河北传媒学院(以下为甲方)学生校方责任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现对学生校方责任险上险的保险公司(以下为乙方)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投标日程安排:
(一)投标时间:招标文件发布后,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2025年9月11日上午9点止,报名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河北传媒学院,报名联系人学校学生处闫琳琳(电话:17303117893),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学校对投标资格的初步审查,报名的同时到学校财务室(或汇款到学校账号:河北传媒学院,账号:4730900001819400000620,开户行:华夏银行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电话:0311-68017023,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交纳参加招标保证金2000元。投标时初审资质并填写投标单位登记表,并留下投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招标结束后凭财务开的招标保证金收条(后勤招标办公室负责人开标现场签字后)到财务室返还保证金,如不能按时参加招标会或因个人原因等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保证金将不退还,上缴学校财务。
(二)投标报名截止后,各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制作标书。
(三)开标时间及地点:学校将开标时间及地点提前两天电话通知到投标单位。
(四)此标书仅作为招标使用,发放形式自行打印(网址:WWW.jingying.cn 合作交流栏中查找)。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学生处与中标单位联系,按学校要求为学生上校方责任险。
三、投标单位资格及报价要求
(一)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须提供合格有效的公司注册资质、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从事专业服务工作的经验。
(二)投标单位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优秀,无不良记录无受到行政处罚等记录。
(三)报价要求:根据以下第七项要求,招标确定每人每年的校方学生责任险保费价格。本次上校方责任险学生人数在27000人左右(以合同约定为准),校方责任险每人每年保费报价限定最高为每人每年8元整。标书中必须明确每人每年的保费报价,同时做好招标现场第二次报价的准备。
四、投标文件内容
1、开标现场: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进一步进行资格审查,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学校留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学校留存),如是委托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开户号。
3、所填写的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有关资料等。
4、招标时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现场当面检查并拆封。
5、投标文件必须内容齐全且装订成册,招标时对标书内容及装订情况进行查看,投标文件装订情况将列入评标小组人员打分的项目之一。投标书不少于3册(最多5册)。
五、开标、评标、定标
(一)招标单位将根据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书、现场询问情况等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的任何疑问或表达不清的内容,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进行说明。
(三)招标单位有权拒绝在以往合作中存在诚信问题的投标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四)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关于中标结果的询问。
(五)招标小组根据各投标单位情况评委现场进行打分,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总分的平均分进行评定排序并宣布中标单位(必要时将有关评定排序结果报领导审核批准后再行宣布或电话通知中标单位)。
六、其它事项约定
(一)中标后签订合同,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后付款。
(二)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自行承担其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无需对投标单位因本次投标事宜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承担责任,投标的标书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学校将留存,不返还给投标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未装订成册未密封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但无有效证件的;按开标时间迟到10分钟以上到会的;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等情形的。
七、校方责任险招标需求(见以下附件)
八、凡参与投标就视为同意和接受本公告全部内容。
附件:
一、采购内容
河北传媒学院校方责任险
二、保障期限:
2025年9月26日零时起至2026年9月25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障内容: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
以下保障内容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各投标人可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加优惠的保障内容(保费固定),含保项、赔付额度等项目的提升。
方案类别 | 保障人员 | 保费(元/人/年)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责任限额(万元)不低于(含) |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不低于(含) | 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不低于(含) |
校方责任险
| 全体学生 | 8 | 70 | 1200 | 5000 |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 20 | 120 | 300 |
注:以2024-2025学年数据测算保费,具体数量根据每学年实际注册人数进行结算,签订合同后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不再收取费用。
(一)保障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注册的学生在校期间或由校方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过程中(校方指学校、学院、班级、学生组织等均为校方),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内容涵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中列举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所有情形。
本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指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特异体质差异、来自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校方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必要的法律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二)理赔范围和标准
l.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具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也在赔偿范围之内,但必须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所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营养费根据受伤害学生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标准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伤害学生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标准参照本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学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指受伤害学生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以及异地就读的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其监护人前往就读地处理事故或陪护就医时确需发生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参照本市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指受伤害学生因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学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0.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丧葬费按照上一学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学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三、服务学校
各投标人需提供一定的服务学校内容。